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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销而非注销 主体错误裁定驳回
发布时间:2013-01-06 16:34:40


     本网讯(通讯员 揭国平 文左龙)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周其为(化名)起诉吊销后的某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化名),被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周其为向法院提供了收据4份,欲证明桃源县某木业公司尚欠原告周其为木材料款300000元。经审查,桃源县某木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股东为郑天天(化名)、郑华,法定代表人为郑华,2008年12月被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认为,桃源县某木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存续。故被告郑华不是本案适格的民事主体,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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