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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牌入刑”须慎行
作者:叶斌彬   发布时间:2012-10-23 16:35:35


    自去年5月开始,醉驾、酒驾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困扰社会多年的酒驾事故高发问题在短短半年内下降了五成,制度设计的威力何其之大,可见一斑。近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故意遮挡和污损号牌的行为,作出一次扣12分的上限处罚。对此新规,有刑法学专家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认为应将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新增刑法罪名,以刑事手段打击该种行为。这一建议的提出,无疑是见识到“醉驾入刑”制度威力后的一种制度效仿。但是,“遮牌入刑”真的可行吗?笔者认为,有待商榷,这一做法有“重刑主义”之嫌,与当前法治理念不相符。

    就“遮牌入刑”问题,有八成网友表示赞同。有人认为,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多数司机是为了超速不被拍照,而超速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严重,如果车牌被遮掉,出来事故后无从查证,不能很好的追究犯罪和挽救被害者的损失。因此,只有以刑法惩处“遮牌”这一行为,才能起到威慑作用。也有人认为,如果“遮牌”以罪论处,未免过重,况且公安部实行新规,对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行为,按扣12分的上限处理,就完全可以治理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行为,没必要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对该类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完全可以消除。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地提“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主义的思想家。一方面,他提出“重刑爱民”论,在《去强》提出:“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认为刑多赏少使人民不敢犯法,就是对人民的爱护,民众便会对为君主效力卖命。同时指出,刑罚重,爵位才显得尊贵;赏赐轻,刑罚才有威严。君主能用尊贵的爵位赏赐,才是对人民的爱护;人民害怕严厉的刑罚,才肯为君主牺牲。另一方面,他认为重刑是达到“刑去事成”的必由之路,即“以刑去刑”。用战争来消灭战争,那么进行战争就是必要的;同样,为了消灭刑罚,“虽重刑可也”。因为“重刑”能够使人们畏惧而不敢犯罪,所以是“去刑”(即消灭刑罚)的途径。商鞅的“重刑”思想,实际上是一种片面夸大暴力作用的思想表现。

    反观“遮牌入刑”主张,借鉴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一位副教授的观点,在民意时代,要把某类对民众生活产生威胁的行为上升为犯罪,再容易不过,出于社会人的本能,任何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都应该予以禁止。当下中国,在法理、道德以及政治层面上,对各种轻微危害行为,都有大把理由将其犯罪化,即便“超速入罪、闯红灯收监”等变态规定,也完全有可能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上升为立法。然而,对于轻微危害行为,我们每为国家权力让开一步,极权主义的阴魂就会扩散一片。因此,在民主尚未沉淀为刚性制度的时候,对轻微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必须慎之又慎。过度的犯罪化,将为极权的左冲右突提供无限机会,无异于国民的作茧自缚。很多学者总拿欧美等国对虐猫打狗等行为都要治罪的现状,论证中国轻微行为入刑的合理性,殊不知,同样的犯罪化在不同时空中有不同寓意,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千百年来,重典治乱都是国人的惯常思维,“乱世用重典”,“重罚之下,必有顺民”。刑罚的双刃性、谦抑性、节俭性、最后性等原理,都提醒众生: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能不用则不用,对罪犯自由的剥夺也是现代社会必须考量的高昂社会成本,只有在其他法律确实无计可施时才可以动用刑法。对于遮挡和污损号牌等危害行为,如果扣分难保人民群众利益,当然可以提高处罚力度——终身禁驾、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想必一定是好用的,但是,不能跳过行政处罚手段直接谋求刑罚介入,这未免视“国之大事”的刑罚如儿戏。无论是“借道”重罪以求个案严判,还是寄望升格刑事立法以求彻底根治,都体现出人们对重刑主义的迷恋。而现代法治国家,刑事立法乃是遏制违法犯罪的“最后配置手段”,动辄将现实中难以治理的违法现象上升为刑事规范或升格新的罪名,并不合乎刑事法治的发展方向。如果不是非到迫不得已的地步,国家都不宜启动刑事立法加重对违法公民的权利剥夺。

    从司法的角度看,作为人类化解纠纷的智慧成果,司法主要是理性的产物,而非单纯的民意判断。如果一味顾及原本难以琢磨的民意诉求,甚至丧失最基本的法治常理,背离罪刑法定等人类刑事法治文明准则,那么对于国家的法治构建而言最终是有害无利。

    由此,“遮牌入刑”须慎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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