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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酒驾致人重伤 雇主雇员如何问责
作者:胡建芳   发布时间:2012-12-11 13:38:03


    【案情】

    吴某受雇于赖某,在赖某承包的工地上做事。2012年11月25日,吴某受赖某的工作指示,将一装运车开到工地上,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驾驶电动车的王某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系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王某不负责任。后就损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雇主赖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吴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中,雇主赖某与雇员吴某之间对损害赔偿是否负有连带赔偿义务?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吴某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未尽安全驾驶的义务,酒后驾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与雇主赖某一同对受害人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应当优先适用,因此,本案因由接受劳务一方的赖某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的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王某对吴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雇员吴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接受劳务的雇主赖某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雇主赖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存在重大过失的雇员吴某主张追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侵权责任法》的效力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雇员致他人损害的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而《侵权责任法》对此明确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提供劳务的吴某,应对受害人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其次,从民事法律“法无禁止则可以”的原则上来看,《侵权责任法》对于雇员致他人损害,只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关于雇主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是否有追偿权的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没有否定禁止,也没有肯定,依据民事法律“法无禁止则可以”的原则,对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雇主可以在承担了无过错责任后,另案起诉雇员,行使追偿权,法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从社会效果上看,支持雇主对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的追偿权,一方面可以加强雇员的安全生产、作业的注意义务,强化安全意识,有利于保护雇员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形成一种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可以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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