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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重型车撞死一人 自首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12-19 09:24:03
本网讯(黄文青 邓坚)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撞死一人后自首并赔偿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熊某华拘役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4日09时45分许,被告人熊某华驾驶赣CF9726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南昌返回高安,途经320线840KM+600M处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方行驶的陈某英驾驶的“苏琪尔”牌电动车相碰撞,造成陈某英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熊某华打了110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2)第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熊某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华就民事赔偿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36万给受害人家属,同时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熊某华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熊某华就民事赔偿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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