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办理农民工案件存在的“四难”问题及对策
作者:江西高安市人民法院 王永   发布时间:2012-04-19 13:43:42


    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常常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立案难。劳动争议要进行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而农民工往往到法院要求直接立案来维护他们的权益,而这又是法律不允许的,造成了立案难。

    二是用工主体确定难。大量的不具备劳动法和建筑法规定、不具资质的用工主体进入了建筑市场,将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农民工一旦讨要工资,各路承包人纷纷拿出转(承)包合同来推卸责任。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花费大量时间来查找确定用工主体,有时一个案件就要追加、变更诉讼主体好几次,导致用工主体难以确定。

    三是裁判依据选择难。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既涉及民事、行政法律规定,又涉及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效力层次不同的规定。由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有的甚至相互冲突,给法院裁判案件增加了难度,以至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因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案件裁判结果大相径庭。四是案件证据查实难。由于建筑行业往往是以一个工程或某项工程具体施工业务为用工周期,为其打工的农民工流动性大,绝大多数未签定劳动合同,加上层层转包,工程中途变换承包人、合伙人等,有的农民工自己也搞不清到底是在为哪个“老板”打工。申请劳动仲裁时间又短,造成农民工举证难,法院查证难。五是案件调解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多次解决无果才到法院来。由于双方矛盾尖锐,对立情绪大,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很小。而且处于弱势一方的农民工,根本没有调解让步的空间,他们难以牺牲自己的“血汗钱”来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导致法院调解困难。

    为此,笔者建议:一、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对此类案件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由法院受理,以此减轻农民工的负担和提高维权的效率。二是明确给付主体。从立法上明确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资给付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治理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的行为。三是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法中不签劳动合同给付双倍工资的立法标准,在司法解释或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工资的违约责任,以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保护劳动者利益。三、建议政府设立农民工工资救助基金。被执行人因财产变化或灭失导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无法兑现的,由救助基金垫付。如将来被执行人有可供清偿的财产后,可由政府另行追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