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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者败诉原因的调研分析及维权建议
作者:张江洲   发布时间:2012-05-25 09:32:4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通过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结果分析发现,在全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完全胜诉率为仅为18%,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有胜负的案件占63%。针对劳动者败诉或部分诉请未获支持的成因,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提出了相应的促进劳动者维权的若干建议。

    劳动者败诉或部分诉请未获支持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部分劳动者举证能力较低。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从事一线生产、服务的普通职工比例较大,这类劳动者主要集中在餐饮、销售等服务类行业及建筑施工行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工作流动性较强,诉讼能力相对较低,举证能力亦显不足。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提成奖金等约定大多为口头形式,缺少书面材料固化。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劳动者很难就加班事实、提成数额等进行举证。

    二是部分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存在误读。目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非常繁多,各部门法亦存在交叉,内部体系较为复杂,部分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读情况。部分劳动者将个人雇佣、承揽、退休后返聘等劳务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关系主张相关补偿;部分劳动者将劳动争议与侵权纠纷混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要求用人单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三是维权程序有误,未经前置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前置的劳动仲裁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前置处理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处理。未经仲裁前置的情况主要有:在诉讼阶段增加、变更与仲裁申请内容无密切关联的诉讼请求;属于人事争议的案件,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的处理,以普通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等。

    四是部分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立案审查及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均会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进行审查、审理,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当前比较突出的超出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类型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就退休待遇提起诉讼等。

    五是用人单位就仲裁时效提出抗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人民法院对于时效问题,一般不予主动审查,但在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会就时效问题进行审核,在确认劳动者的相关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者会因丧失胜诉权而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针对劳动者败诉或部分诉请未获支持的情况,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提出如下促进劳动者维权的建议:

    一是劳动者要增强证据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拒缴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要主动提出异议,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救济。对于用人单位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要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

    二是推进劳动法律、法规的全方位宣传、教育。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应全面展开,企业应在入职教育中强化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职代组织应定期开展劳动法培训;人民法院亦应加强判后释法工作,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解释、宣传工作,减少劳动者对法律的误读。

    三是协调各方力量,构建劳动争议诉讼替代解决机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法定范围,劳动者可以另行通过双方协商及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稽核等方式解决。同时,人民法院应加强多方联动机制,减少者维权成本,推进劳动者维权快捷化。

    四是加强调查取证力度,强化法律释明。从事一线生产、服务的普通职工,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和举证能力较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向劳动者充分行使释明权,引导其依法维权;同时,应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尤其是对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承办法官应查询银行交易情况或到营业场所实地调查。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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