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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结婚前夕分手 男方要求退还全部花销
发布时间:2012-11-26 09:42:14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陈素娟)
近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丽返还原告李明彩礼款11000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
2012年4月经媒人介绍原告李明、被告杨丽相识。2012年5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当天原告给被告彩礼11000元、原告母亲给被告见面礼600元、给被告黄金戒指一枚及黄金手链一条,还为被告购买了衣物及化妆品。后在即将结婚之时,因日常琐事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向被告索要恋爱时的全部花销被拒绝,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花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婚时所给彩礼11000元,黄金戒指一枚、手链一条,被告当庭予以认可这一事实,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母亲给被告的见面礼600元及原告为被告所购的衣物系原告与被告恋爱期间自愿赠与给被告的,故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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