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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礼物丢失 分手写下欠条应归还
发布时间:2012-12-04 15:33:38


     本网讯(通讯员 李永忠)   原告罗小平手持被告王兰花出具的欠条来到法院,要求被告还钱,被告却说欠条是被迫所写,不同意付款。11月30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了这起案件。

    2011年底,罗小平经人介绍与被告王兰花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原、被告在父母的主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结婚订金15000元。后双方分手,被告答应退回7900元结婚订金,因被告不愿给付,其才起诉到法院。

    王兰花辩称,她罗小平建立了恋爱关系,但双方只交往了一个月,期间,罗小平及其家人曾与她父母谈婚事,并带了一些烟酒给她父母,同时,罗小平也送了一部手机,一个手镯及几件衣物给她,但手镯在一个星期内就遗失了,被告也告诉了罗小平,罗小平当时没有反应,至于订婚礼金,双方根本没有办理订婚仪式,更不要说收礼金。双方分手后,她已将罗小平送的手机、衣物及烟酒归还,罗小平要求将手镯也要归还,明知她已将手镯遗失,罗小平就胁迫被告写下了7900元的欠条,因此,应当驳回罗小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兰花已向罗小平出具了7900元的欠条,不管该7900元是退回的结婚订金,还是遗失手镯的补偿款,王兰花写下欠条欠罗小平7900元是事实,其主张受到胁迫的说法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法院认定欠条是合法有效的。经调解,王兰花当庭给付罗小平6000元现金,原告撤回起诉。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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