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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月即分居 法院判酌情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2-11-06 09:27:08
本网讯(通讯员 张广坡 杨基石)
2012年10月30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齐丽丽返还原告秦小刚彩礼金30000元,存放于秦小刚家的齐丽丽陪送物品归齐丽丽所有。
2012年1月21日,秦小刚与齐丽丽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不久,二人就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3月两人开始分居。纠纷后,秦小刚向齐丽丽索要其在同居前给付的50000元彩礼金,但齐丽丽拒不返还,秦小刚一纸诉状将齐丽丽告上法庭。齐丽丽向法庭辩称,秦小刚支付的彩礼金50000元,其已用于购买陪送物品拉至秦小刚家中,对这些财产其放弃归秦小刚所有,故该彩礼金不应返还,并要求秦小刚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缔结婚姻关系,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齐丽丽彩礼金50000元,事实清楚,在双方解除婚约后,齐丽丽对该彩礼金应酌情予以返还。被告齐丽丽陪送的物品,属于其个人财产,仍应归齐丽丽所有。被告辩称以陪送物品折抵彩礼金的返还及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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