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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一村官贪污农民低保款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2-10-12 09:40:28


    本网讯(通讯员 何有财)  近日,云南巧家法院对张某涉嫌贪污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本案赃款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张某家住云南省巧家县某村,于2010年被其所在乡下文任用为本村的村委会委员。张某于2010年至2012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农村低保补助款中,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农民的低保补助款14350元,同时侵吞村民缴纳的社会抚养费3500元,合计1785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退赔赃款17850元。

    巧家检察院认为张某涉嫌贪污,于8月17日向巧家县法院提起公诉。为增强法院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巧家法院于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并邀请到村干部、人大代表及群众等10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活动结束后,法院未当事宣判。有不少群众对本案持疑态度,认为村干部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张某不属于贪污的范畴。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给在场旁听的群众留下了悬念。

    近日,巧家法院对张某涉嫌贪污案进行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抚贫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本案赃款人民币178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

    最贴近群众,百姓最信任的父母官――村干部,不但未能为百姓服务,反而坑害群众,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昔日“村官”变为过街老鼠。一起在当地影响较大,引起了当地群众民愤的村干部贪污案终于尘埃落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通过本案的审理,不但还给百姓一个公道说法,也提高了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制意识,同时还对部分蠢蠢欲动的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切实起到了普法宣传的效果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良好作用。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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