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帮人虚开百万发票 分文未得也入狱
发布时间:2012-10-10 15:15:26


     本网讯(通讯员 王明明)   9月24日,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贪污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冯某有期徒刑十年、五年。站在被告席上的冯某当场失声痛哭,流下悔恨的泪水。

    冯某原是焦作某加油站职工,承包着加油站便利店,日子过得平淡安逸。直到有一天,黄某的出现彻底打破平静的生活,冯某的人生发生了转折。

    黄某原是某公司领导,经常出差施工,用加油票据冲抵差旅费和一些项目支出。时间一长,黄某动起了歪念,打起虚报发票的主意。2010年初至2011年11月份期间,黄某主动接触冯某,通过在冯某的便利店购买批发东西,帮冯某完成销售任务,赠送冯某一些小礼品等手段来冯某混熟,之后逐步要求冯某帮其虚开加油发票。冯某一开始没有同意,但“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碍于情面也就给黄某虚开发票。在近二年的时间里,冯某前后帮黄某虚开加油发票748张,金额累计为1001425元。黄某则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更改票据张数及金额的方法,将上述发票全部报销,除去18万元用于公务支出,剩余821425元公款黄某占为己有。2012年2月14日,黄某在被焦作市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将赃款全部退回。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而冯某明知黄某虚开发票用于报销,仍大量为其虚开,虽未直接获得贪污赃款,但为黄某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也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