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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粮食局油厂厂长贪污私分国资被判13年
发布时间:2012-10-12 11:26:14
本网讯(通讯员 宋德勇 孟永刚)
曾任孟州市粮食局油厂厂长、孟州市宇龙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和某,利用孟州市粮食局油厂国企改制的机会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院查明,1998年孟州市粮食局油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油厂)进行“法人置换租赁经营”改制,被告人和某伙同时任油厂财务科科长的马某(已判刑)利用职务便利,在资产评估时,隐瞒油厂账簿上虚列债务175万余元的情况。1998年8月,被告人和某和马某、王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油厂职工共同出资成立了孟州市宇龙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1998年8月28日油厂与宇龙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合同中确认了以上(虚列的)债务175万余元。1998年9月份至2005年3月份,被告人和某等人合谋并采取伪造报账单据的方法将油厂国有财产175万余元陆续转为宇龙公司的收入。宇龙公司在和油厂解除租赁合同后,将该款及公司的其他盈余按入股比例分配给公司股东。 1998年6月,油厂改制期间,在评估组对油厂资产进行评估时,被告人和某伙同油厂仓库保管李某(已判刑)把油厂的44吨豆油以国家储备油的名义报给评估组,致使该44吨油未作为油厂资产登记,改制后被宇龙公司占有。该44吨油价值315920元。 2007年10月,宇龙公司与油厂解除租赁协议时,被告人和某伙同汤某(已判刑)、马某采取隐瞒宇龙公司虚开票据金额的手段,骗取公款175289.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和某在宇龙公司租赁国有资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和某作为宇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油厂租赁经营过程中,将油厂的国有资产175万余元转入宇龙公司,集体决定后按事前确定的比例将该款私分给了宇龙公司的各股东,由于各股东同时具有油厂职工的身份,实质上该国有资产分配给了包括被告人和某在内的大部分油厂职工,被告人和某作为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和振平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并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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