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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粮耗子”索要24万好处费被判刑19年
发布时间:2012-09-06 09:51:15


     本网讯   近日,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九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某为驻马店市粮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河南省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国有独资)签订相关合同,由杨某负责河南省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在平舆万冢库点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收购、管理与出库。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与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于2009年10月签订2009年最低收购价粮食仓储保管合同,由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保管在平舆万冢库点的2009年最低收购价小麦9591吨,杨某实际管理该库点存放的小麦并负责该批小麦拍卖后的出库,其于2011年5月1日盗出小麦82620千克,其中的一车小麦42770千克拉出后由于被发现又倒回库点仓库中。经鉴定,被盗的小麦价值153673.2元。

    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份从中储粮驻马店直属库领取2010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后交给杨海洋用作2010年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收购,杨某取得该笔资金后挪作他用,后应退还而不退还,非法占为己有。

    汝南县庆丰面业有限公司竞拍到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存放在平舆万冢库点的2009年最低收购价小麦4000吨,相关的出库费用已交到中储粮驻马店直属库,杨某在负责小麦出库的过程中,每吨小麦向该公司索要60元好处费,为了能及时出库,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分别于2011年2月28日、3月15日两次转账给杨海洋人民币共计24万元;

    平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接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其只拥有仓储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权的粮食私自处分出库以及在得到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份从中储粮驻马店直属库领取的2010年最低价小麦收购资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后,将该款挪作他用且至今拒不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某作为根据合作协议履行仓储保管职责的责任人,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没有法律依据而索要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汝南县庆丰面业有限公司现金24万元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成立。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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