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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与强奸后积极自首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25 14:36: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唐美玲)   2005年9月12日晚19时许,被告人蒋建生伙同廖嘉庆(已判刑)等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高尚镇某路段时遇见被害人张某一人行走,廖嘉庆强行将张某拉上自己驾驶的摩托车行至高尚镇街上,将摩托车交给唐立团(已判刑)后又将张某带到高尚镇附近的河边及稻田里先后对张某实施了奸淫;事后,被告人蒋建生伙同廖嘉庆、唐立团将张某带至某旅社,在旅社内,唐立团与蒋建生先后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蒋建生主动到兴安县公安局白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建生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㈣项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对被告人蒋建生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被告人蒋建生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建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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