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鱼贩无钱支付货款 担保人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2-09-13 14:37:03


     本网讯(通讯员 王修文 陈代辉)   帮助养鱼户联系鱼贩,又在鱼贩没有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为其担保,最终鱼贩无钱偿还欠款,养鱼户一纸诉状将担保人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关于保证合同纠纷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货款本金32000元。

    代某从事介绍鱼贩与养鱼户进行鲜鱼买卖的生意,2010年6月25日,代某接到李某电话,要其帮忙将罗某的鱼调出去,代某便联系了鱼贩黄某。6月30日晚上,黄某到罗某处购买鲜鱼,由代某为其做担保。因黄某出价高于市场价,罗某将拉鱼货车由原本的一辆连夜增至两辆,购鱼总货款为42000元。黄某当即支付10000元,还剩余鱼款32000元。罗某不认识黄某,因代某说他负责,并承诺卖鱼后便立即付清余款,罗某便将两车鱼放行。后代某联系黄某,发现其手机不通,便邀集罗某、李某至黄某家追讨剩余鱼款。黄某表示现在没钱,给代某出示欠条一张,同时代某给罗某出具欠条一张,上面写明欠罗某鱼款现金叁万贰扦元(32000),落款为担保人代某,落款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后罗某多次向代某催讨,代某均以黄某没有付款而拒绝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与鱼贩子黄某由代某因生意引见初识,在支付部分鱼款的情况下罗某同意黄某将两车鱼调出,系因代某表示由其对剩余鱼款负责所致,且在追款过程中,代某在其出具欠条上落款的担保人为其本身,是对在放车时由其口头表示对未付的32000元鱼款负责意思的书面化。据此,法院认为罗某与代某之间已成立有效的保证合同,代某应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