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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钱参与采矿 被催款借口共同经营赖账
发布时间:2012-12-14 14:47:20


     本网讯(通讯员 王川)   一采石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人借得款后,在出借人入伙共同采石时,却以其所出借的款已转为投资款而拒赔。2012年12月12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经对该案审理后,作出了判决:由采石场负责偿还所借的款,采石场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008年1月间,魏少华开办河池镇和顺采石场,获取了工商部门给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9年11月4日和12月30日,魏少华以采石场开采资经紧缺为由,向家住广西东兰县长江乡板隆村的熟人杨建照分别借款130000元和91000元,两次共借得款221000元。2010年1月,杨建照便来到魏少华的采石场合伙共同采石,自2011年开始,杨建照则向魏少华追讨要回其所借出的款项,魏少华面对杨建照的追款,起初是以这样或那样作为借口拖着不还,到后来却以杨建照已入伙共同采石,其所借出的款额已转为入伙投资资金为由,拒绝给予杨建照还款。2012年10月13日,杨建照在每次追款都遭受拒绝之下,遂将魏少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魏少华偿还自已所借的款221000元。

    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魏少华所向原告杨建照借得的款,有魏少华所出具的借条并在借条上加盖魏少华开办的采石场的公章;原告杨建照借款给被告魏少华后,杨建照于次年1月入伙共同开采石头,并和被告魏少华以及案外人罗某某、滕某某、列某某等5人共同投入购建该采石场的第一条生产线,该条生产线共投入资金100万元,平均每人20万元。故本案债务应由采石场清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魏少华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清偿。于是该院则对本案作出了判决,由河池镇和顺采石场偿还给原告杨建照借款221000元,该采石场财产不足部分由被告魏少华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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