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耀军)
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协议离婚时,原告未法院自己已有身孕,离婚后,生一女,因原告经济拮据,要求女儿生父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被告许某以孩子是在离婚后出生的,没有义务抚养,遂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12年8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许某每月支付给原告张某女儿抚养费2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于2008年8月1日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2009年8月8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张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此时,原告张某找到被告许某协商孩子出生后的抚养问题,被告称双方已经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与自己无关。2010年5月7日,原告张某生下一女,遂要求被告许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被告许某以孩子是在离婚后出生的,与自己在法律上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了原告张某的要求。
法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不能因为离婚而拒绝抚养自己的子女,不论子女出生在离婚前或是离婚后,均不能免除抚养子女义务。孩子虽出生在原、被告离婚之后,但被告许某与孩子之间仍是父女关系,其仍应尽抚养义务,应与原告张某一起抚养孩子。故法院判决被告许某每月支付给原告张某女儿抚养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