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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感情破裂分手 婚前借款也须偿还
发布时间:2013-01-05 09:56:04


     本网讯(通讯员 刘飞)   结婚已逾四年,双方感情不和而分手,婚前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否因缔结婚姻关系而自动消灭?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婚前借款20000元。

    原告李明芳和被告刘杨系于2008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和打骂,从而引发感情危机。2012年10月13日李明芳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杨离婚,并抚养孩子,同时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婚前借款20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前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属实,但该笔借款是用于装修结婚住房和购买家俱,并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使用,该笔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不同意偿还该借款,应驳回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准许。被告刘杨在婚前向原告李明芳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予以认可,虽然其辩称将该款用于装修结婚住房和购买家俱,但该笔借款所生债权仍属于原告,并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和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之间也无对该笔借款是否可以随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作出约定。故此,原告的此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应偿还该笔借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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