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奕杉)
原告向乔花以丈夫陈龙根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12月31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向乔花的离婚诉讼请求。
向乔花与陈龙根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3年多于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24日生育一男孩。向乔花称陈龙根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将其赶出家门。向乔花受到家庭暴力后多次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庭审中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现如今陈龙根外出打工,留下妻子和儿子在家,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据此,向乔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归其抚养,并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种植的烤烟(约合人民币3万元)。被告陈龙根辩称,自己不同意离婚,而且自己也从未打过原告,更别说将其赶出家门。庭审过程中,陈龙根也表示,夫妻之间确实因为家庭琐事存在小矛盾,但是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沟通互相理解,自己以前有很多地方做得不好,希望在法官的见证下得到妻子的原谅,回家共同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抚养孩子长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然提供有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但是并不能说明被告存在殴打原告的事实,只能说明原告曾经到过派出所报案,故原告主张家庭暴力证据不足。再加上被告有认错的表现,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法院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