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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自由恋爱,并于2002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被告张某于2009年有了外遇,原告许某多次要求被告张某与第三者断绝关系,但被告不听,无奈原告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2012年8月3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小强(化名),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因在同一公司上班而相识并自由恋爱,并于2002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取名张小强(化名),2003年10月21日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被告在2009年结识了女青年程某,有了外遇,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和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无奈,原告于2012年8月2日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尚可,但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与她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原告多次劝说,仍不悔改,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