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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生育一女 丈夫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时间:2013-01-07 08:54:30
本网讯(徐卫)
原告廖某婚内红杏出墙,与他人生育一女儿。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妻子对丈夫不忠,对被告谭某的精神造成了较大伤害,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妻子廖某向丈夫谭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2007年3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按农村习俗摆酒举行婚礼后即同居生活,双方于2011年农历1月17日生育儿子谭某某,现谭某某跟随原告在其娘家一起生活。2010年12月14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11)南民初字第82号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依然没有改善,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在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卫生院生下一女婴(未取名)。原告于2012年9月5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被告谭某提出,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很长时间,原告廖某所生女儿是与他人所生,并非是其亲生,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0元;而原告则称就是原、被告双方所生。主办法官告知双方若对女儿是否亲生有疑问,可以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为原告廖某所生女儿做亲子鉴定,只是要承担鉴定费。后经多次做思想工作,原告承认其所生女儿不是被告谭某亲生,只是不愿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廖某与被告谭某均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两人都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婚生儿子谭某某由其抚养,法院认为,谭某某自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抚养,且现在未满两周岁,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被告的经济情况,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被告每月应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为宜。对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法院认为,原告廖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孩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造成了被告精神上的伤害,根据原告的经济情况和本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原告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为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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