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秋平)
因双方互相指责各自违约,本来已经达成离婚协议的两夫妻最后诉至法院请求解决。2012年9月7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最终就女儿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原、被告达成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原告席某(男)、被告黄某(女)到会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按揭借款由原告归还;婚生女儿小薇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部份抚养费等。后因原告没有及时支付小孩抚养、教育、医疗等费用,致原告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拒绝配合,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将位于“阳光丽景”套房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女儿小薇由原告抚养。二、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前发生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负担,双方对此不再纠缠。三、座落于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的套房(会房权证文武坝镇字第00011655号)归原告所有,其按揭借款由原告负责归还。四、被告所享有房屋的产权份额抵作小孩抚养费,其余小孩的抚养、教育、医疗等费用由原告负担。五、如该房屋要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有协助义务,过户发生的费用由原告负担。六、被告行使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