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夫妻离婚时约定女儿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但离婚后男方以种种理由逃避其义务,无奈之下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9月7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被告杨某金与原告杨某思系父女关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某莲与被告杨某金于2005年12月14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9月18日生育原告杨某思。2011年9月,陈某莲与被告杨某金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交民政局存档,《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生女杨某思,2006年9月18日出生,由女方监护抚养,伙食费、学费和医疗费等一切费用皆由双方共同负担。男方有窥探女儿的权利,女方不得加以阻止。离婚后,经陈某莲多次催促,被告杨某金至今只支付了原告杨某思的学费500元。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金每个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原告成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能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原告杨某思尚未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其父母应承担起对其的抚养教育义务。原告母亲陈某莲与被告杨某金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合法有效,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本地的经济生活水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金从2012年1月份开始,每月向原告杨某思支付生活费300元,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支付,直至原告杨某思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