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云)
杨某结婚登记时因未到法定婚龄便借用了姐姐的身份证与丈夫登记结婚,却因此在“离婚”时遇到了麻烦。日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将案由从离婚纠纷变更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2001年12月30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在当地乡政府结婚登记时,原告杨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为规避法律,原告便借用其姐姐的身份证,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原告杨某签的也均是其姐姐的名字,最终颁发的结婚证上也是其姐姐的名字。婚后,杨某与吴某生育一子,但由于双方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年恶化。2012年8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的姐姐并未与被告吴某去登记结婚,也未与被告吴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实际与被告吴某共同生活的系原告,双方生育有一子,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亦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况,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而杨某的姐姐与被告吴某却是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而原婚姻登记部门对原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材料未能认真审查,导致上述结婚登记不实。法院依法向该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上述结婚证依法予以撤销。同时,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自愿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事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