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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变脸”抢劫未遂 男子被判4年半罚2千
发布时间:2012-09-04 15:43:08


     本网讯(通讯员 张欣广 谢廷选)   飞车抢夺不成,将被害人拽倒后拖拉前行,依照法律规定案件性质由抢夺变成抢劫。近日,河南省西平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贾刚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月8日13时50分,被告人贾刚伙同李奎(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窜至西平县城西平大道黄庄路口,趁由此经过的妇女杨某不备,欲夺走杨某的手包,因杨某不放手,被告人贾刚将其拽倒后拖拉前行,后因被告人贾刚的右脚卡在摩托车轮内,致摩托车摔倒,二人弃车逃走,抢劫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刚伙同他人预谋抢夺他人财物,后驾驶摩托车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抢劫,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抢劫未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犯罪未遂,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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