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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帮抢劫犯望风 参与犯罪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2-08-29 09:35:18


     本网讯(通讯员 胡晓瑜 张华)   太康县老冢镇拐张村妇女石某,明明知道他人是在实施抢劫,非但不制止,还为劫犯在外边望风并提供帮助,结果成了抢劫犯。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12年,并罚金2000元,同时被判令与其他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98104元。

    2008年12月初,太康县老冢镇农民石某征、石某强、石某刚三人(石某征和石某强已被执行死刑,石某刚被判处无期徒刑)经过预谋,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并多次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后,于2008年12月6日晚上,其三人驾驶石某征的面包车再次来到太康县城关镇张某的门市部外进行观察后,按照事先分工进入门市部将门市部内的烟、酒等物品和现金抢走,并将张某、怀有身孕的张某妻子、张某的女儿三人当场杀死。为了稳妥起见,在作案过程中,石某征打电话让妻子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姐姐石某到现场附近负责望风。当三名劫犯决定准备到郊外抛尸,而劫犯面包车燃油不足时,石某为劫犯汽车加了50元的汽油,三名劫犯顺利将三被害人的尸体拉到太康县城北涡河处抛尸。灭门惨案发生不久,石某征、石某强、石某刚、石某征之妻魏某相继落网,而石某一直在逃。2012年初,石某在回太康途中被太康警方逮捕。

    在太康法院审理石某抢劫案期间,死者张某的父母、岳父岳母提出了113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太康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三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赔偿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同时判处石某与另案被告人石某征、石某强、石某刚、魏某连带赔偿死者张某的父母各项经济损失85696元,连带赔偿死者张某的岳父岳母各项经济损失12408元,两项共计98104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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