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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三男子收学生“保护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25 16:52:41


     本网讯(通讯员 黄勇慷)   那坡县青年杨金、小强、张业三人以收取保护费、有事罩着学生的名义作为幌子,以强行搜身等方法抢劫在校学生,结果铛锒入狱。2012年10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杨金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小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张业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10月30日下午,杨金与小强来到那坡县某乡街上,通过在校学生牵线搭桥,在路上拦截上学的学生,以收取保护费、有事罩着学生的名义作为幌子,以强行搜身等方法抢得四名同学4元至30元不等共74元。

    6天后,小强又伙同另一朋友张业在路上拦截上学路上的中学生,以收取保护费、有事罩着学生的名义作为幌子,持电棍、刀具先后抢劫十名学生共157元。殊不知,这些钱都是农民父母给孩子的上学伙食费。

    不久,杨金、小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业也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司法机关查明,已经被判过一次刑的小强此时还刚刚十七岁。因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法院依法对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杨金、小强、张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从农村来读书的学生胆小怕事、不敢反抗的心理,采用威胁、持刀恐吓、强行搜身的暴力方法抢劫学生财物,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分工协作,共同实施抢劫,各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只是分工上的不同,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金,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小强及张业持电棍、刀具抢劫,法院酌情从重处罚。小强也因犯抢劫罪,2011年4月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未悔过自新,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再次持器械抢劫他人财物,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但小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张业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该院根据三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等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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