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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心病狂男子犯案多起 致1人死亡被枪毙
发布时间:2012-10-22 16:28:15


     本网讯(通讯员 蒙跃实)   2012年10月17日,贵州省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同贞丰县人民法院在贞丰县生态广场召开声势浩大的宣判大会,对3宗案件的3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作公开宣判,许茂武犯抢劫罪、盗窃爆炸物品罪、盗窃罪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7年12月,被告人许茂武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伙同陈文勇、刘晓辉(均另案处理),预谋到贵州省贞丰县龙场镇抢劫超市,商定事先抢劫出租车用于逃跑。

    2007年12月18日8时许,四人在贞丰县城骗乘被害人何某(男,殁年38岁)驾驶的贵EU6016号出租车。行至贞丰县珉谷镇白腊村富兴焦化厂往挽澜乡方向500米公路旁时,坐在后排的许茂武持事先准备的铁锤击打何某颈部,致其死亡。四人劫得何某价值人民币43423元的出租车和价值人民币1908元的盛泰牌手机。后因时间太晚,不便实施抢劫超市,四人将何某的尸体藏在出租车后备箱内,将车丢弃在贞丰县龙场镇岔路坪村公路边。何某因严重大脑机能障碍合并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07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许茂武伙同王某、陈某、刘某某经预谋到贵州省兴仁县下山镇邮政储蓄所抢劫。四人隐藏在储蓄所二楼楼梯间转角处,趁女职工张某(被害人,时年36岁)上楼返回二楼宿舍时,将张某按倒在地,张极力反抗,许茂武持刀捅刺张左腹部一刀,致张轻微伤。后四人逃离现场。

    2008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许茂武伙同韩某、闫某到位于黑龙江省鸡东县的玉新监狱五监区办公室,盗窃95片暖气片,价值人民币7600元。

    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茂武伙同韩某、闫某(另案处理)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永丰煤矿,盗窃绞车房内炸药24袋。同月另一天晚上,三人再次前往该处,盗窃炸药32袋。共计窃取炸药1344千克,价值人民币14280元。

    2008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许茂武同韩志龙、王雷、李文极(均另案处理)经预谋抢劫黑龙江省鸡东县哈达镇顺城煤矿。四人蒙面持刀进入院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捆绑值班人员曹富、勒洪清夫妇,抢劫二人的人民币3800元及价值人民币280元的手机一部,并雇佣货车及装卸工人劫走价值人民币165600元的矿山设备。

    经过一、二庭审质证确认许茂武犯案时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手机充电器及电线,从被告人许茂武等租住房内提取带血手套、长裤,赃物出租车、手机等物证和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DNA鉴定结论、尸体鉴定结论、伤情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认定被告人许茂武结伙抢劫作案3次,致1人死亡、1人轻微伤,劫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5011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茂武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结伙盗窃煤矿炸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许茂武所犯抢劫罪具有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和致一人死亡的情节,罪行极为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许茂武归案后主动供述盗窃爆炸物和盗窃罪行,原判已以自首论并在对该两罪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一、二审判决认定许茂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许茂武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许茂武犯抢劫罪、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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