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韩志华 孙伟博)
因抢劫罪被判处缓刑,缓刑期内却仍不思悔改,再行抢劫、盗窃,结果缓刑被撤销,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2012年8月14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撤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二万元”的缓刑部分,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张某系禹州市人,2009年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二万元。2011年3、4月份的一天,张某伙同他人盗走刘某的摩托车一辆,销赃得款伙分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467元。2011年 5月16日,张某伙同他人尾随贾某至小路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将贾某的金项链抢走,销赃得款伙分挥霍,经鉴定,被抢金项链10.54克,价值人民币4058元。
禹州市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系共同犯罪,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劫的犯罪事实,其抢劫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