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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为继承精神病父亲遗产状告姑姑
发布时间:2012-08-17 09:52:39


     本网讯(通讯员 维佳 朋飞)   孟莉是郑州市惠济区的一名村民。2007年以来,她一直照顾患精神病的哥哥直至哥哥去世,可哥哥留下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四间房屋和村头的几十颗树却让她被侄女告上了法庭。2012年8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对此案作出判决,因孟莉对哥哥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哥哥其中一间房屋归孟莉侄女所有,其余村头的树及三间房屋均归孟莉所有。

    孟莉的哥哥孟光是家中的老大,1983年12月10日孟光和沈彩霞再婚,沈彩霞结婚时带来了当时仅2岁10的孟萌萌。2002年孟光患上了精神病,这时,孟萌萌已经年满18周岁,但她和母亲对于孟光的生活却不管不问。2007年4月18日,惠济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宣告孟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孟光的妹妹孟莉为孟光的监护人。从此孟光就在孟莉家居住,直至他2010年12月21日去世,期间孟光的日常生活及看病吃药等费用都是由孟莉支付。2007年8月2日,孟光和沈彩霞自愿调解离婚,法院还对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等调解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其中双方协议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房屋楼上东头两间、楼下东头一间、厨房一间归孟光所有,村北边承包田里的树木41棵、村东边27棵杨树和桐树、村南边沟里的女贞树全部归孟光所有。后来,为了保障自己的生活,孟光将孟萌萌告上法庭,2008年6月3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该案中双方自愿的达成协议进行确认,协议约定孟萌萌于2008年6月30日前支付孟光自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的赡养费1050元,后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上半年一月份支付,下半年七月份支付。孟萌萌的赡养费后经惠济法院执行局执行共支付4500元。

    2010年12月21日孟光去世。料理完哥哥后世后,孟莉松了一口气。不料2011年2月15日,孟萌萌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由孟萌萌继承孟光的遗产(价值50000元)。

    孟萌萌在法庭上说,姑姑孟莉并没有将父亲的死讯告知自己,是想自己独吞孟光的财产。“作为继女,虽然他患了精神病,但是我对孟光爸爸尽了赡养义务,依法我应有权继承遗产。”

    而孟莉则辩称,萌萌不应当分的孟光的遗产。孟萌萌是孟光的继女,在孟光与沈彩霞结婚时萌萌仅2岁左右,孟光将萌萌抚养长大,而2007年父母离婚后,萌萌虽已满18周岁却从未对孟光尽过赡养义务。“我哥哥在世时萌萌没有尽赡养义务,而是遗弃了他,萌萌应丧失继承权利,请求法官主持公道,驳回她的诉讼请求。”孟莉在法庭上激动地说。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孟光生前留下的房屋四间和村头的几十颗树均是其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孟光的日常生活开支及药费38000元及去世后的相关丧事处理费用4310元共计42310元应先从其遗产中扣除补偿给孟莉。被继承人孟光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未立遗嘱,故按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孟萌萌是孟光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她虽未主动按调解协议支付赡养费,但通过本院执行最终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对孟莉称侄女未尽赡养义务而丧失继承权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孟莉对被继承人孟光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及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原告孟萌萌系尽了部分部分扶养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孟莉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及与被继承人孟光共同生活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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