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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机场留学生刺母案的思考
作者:汪启链 发布时间:2012-02-15 14:36:32
2011年10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备受关注的“机场刺母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犯罪工具两把尖刀予以没收。
事发于今年3月31日,24岁的留日学生汪某在浦东国际机场因留学费用与母亲发生争执,遂从包内抽出两把尖刀对其母亲头部、腹部、手臂、背部多处进行砍、刺,造成其母重伤。 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辩护人称案发时被告汪某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没有自知力,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而经司法鉴定,汪某在行凶时却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期。但汪某在行凶过程中,连刺9刀和逃离现场不顾母亲生命的做法,引起了广大民众的愤怒。 其实从法律方面来说本案的争议不大,一审法官作出的判决也很合理。本案审判长对判决依据作出了如下解释: 鉴定书中这样说:“本次伤害母亲行为源于因为要钱与母亲发生争执,而并非受幻听、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直接影响,但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细腻情感方面存在明显障碍,对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也就是说,此时的汪某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这种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因此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汪某案发时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对被告人已经表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直接导致其母重伤,且受伤的9处伤口中有3处是重伤,案发地点又是在国际机场这一特殊场所,我们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了考虑。 这件吵得沸沸扬扬的案子一审审结了,透过这件事的法律意义及产生的社会争议却更加值得我们深思。 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如何才能做到准确无误的判断,如何判断行为人做出行为时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绝对是一种高度专业化、高度精细的技术。精神病学的可量化指标少,目前多靠主治医生主观判断,应该有整体的和科学的观念。这样才能让涉及精神病人的案件做出更加客观公正的判决。本案中,我认为,汪某在登机回国之前已经制订了实施危害的计划,不然何以随身带两把尖刀,可见其在作出行为时并没有失去自知力,有控制其自身的意识和能力。一边是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一边是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执法责任,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频发的精神障碍者实施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多起个案凸显了我国刑事法制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策略与机制,司法精神病鉴定问题也引起诸多质疑。例如,邱兴华案、杨佳案、福建南平案等热点案件就折射出许多司法精神病鉴定问题,然而,我们现行的相关立法却很缺乏。 关于司法精神病问题未来继续研究的方向,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提出了五点主张:第一,我国未来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模式选择;第二,我国未来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具体程序构建;第三,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进行判断,是否要在中国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和专家陪审制;第四,司法精神病重复鉴定的标准如何界定;第五,我国未来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和具体制度构建。 目前,精神病案件在社会上的影响越来越大,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及对精神病人的处置问题涉及到病人权利保障和人道主义的保障。完善相关立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医学、法律等多个学科知识的交汇,处理起来非常复杂,这对于我们设置相应的程序和认定责任都增加了难度。加强精神病鉴定立法完善和实务改革,是我国人权保护,也是不断完善刑事立法的必经之路。 相较于本案的法律思考,本案引起的社会争议的反思。一个24岁的留学生,尽管患有精神分裂症,为何至于因母亲不给生活费就拔刀相向?为何他患有精神分裂症,还让他孤身一人赴外留学?造成他今天的地步,恐怕跟教育和社会对于精神病患者关注与呵护的缺失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当大家都在指责汪佳晶的时候,有没有想想我们这个社会对于精神病人的关注是不是太少了。特别是那些在机场亲眼见到汪母被刺成重伤后默然相对无动于衷的旁观者们,你们是不是该反思了?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该反思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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