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孤寡老人无人养 身后财产女来争
发布时间:2012-08-03 14:36:31


     本网讯(通讯员 传林 海燕)   郑州市汪逸生老人的一生坎坷艰辛,小时候因患乙脑而口齿不清且行动不便,家境不好的他年过三十才结婚生子。然而,儿子却在十四岁的时候溺水身亡。2007年,改嫁过来的妻子也带着继女离他而去,难承丧子之痛的他也在儿子去世三年后溘然离世。生前没享多少福的老人,身后也同样因继女与侄子在房屋和宅基地继承问题上的争执而不得安宁。7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判处继女和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侄子平分遗产。

    1989年5月26日,汪逸生与李怡登记结婚,当时汪逸生的继女才4岁,开始跟随母亲与汪逸生共同生活。2007年,继女22岁时,汪逸生与李怡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屋归汪逸生所有,而决绝的李怡也只带走了六条被子、一台电视和两张床。

    离婚后,继女再也没有与汪逸生一起生活,更别说尽赡养义务。而汪逸生的日常生活则主要由其侄子料理。2008年12月7日,汪逸生去世,他唯一的孩子——23岁的继女也没有参加汪逸生的葬礼,他的侄子执人子之礼,为汪逸生办理了丧葬事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逸生的继女在其幼年时随其母与汪逸生共同生活直至其成年,汪逸生对其进行了抚养和教育,双方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汪逸生的继女有权继承汪逸生的遗产,同时应对汪逸生履行赡养义务,但其在其母亲与汪逸生离婚之后,明知汪逸生是一个聋哑、身体有残疾的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却不积极履行其赡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汪逸生不得不依赖其侄子照顾,汪逸生的继女对此存在过错。汪逸生的侄子对汪逸生扶养较多,且汪逸生去世时由他的侄子办理丧葬事宜,故汪逸生的侄子依法享有分得遗产的权利。

    根据汪逸生继女存在的过错、侄子尽生养死葬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所涉房屋进行的勘验,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但是,汪逸生的女儿却还是坚持了上诉。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