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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助好心村官卸下债务
作者:卢金增 李兴娟 发布时间:2012-08-10 16:07:30
山东省沂水县的三名村干部抱着好心帮忙的心态,一同在信用社的贷款手续上签上自己的名字,顶名贷款用于归还村委会旧贷利息,没想到几年后因未能及时还清贷款,被信用社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三人背上了29万元贷款本息的巨额债务。因无力还款,其中两人还被法院司法拘留。历经一审、败诉、被执行、申诉、抗诉、再审的艰辛历程,最终沂水县检察院通过提请抗诉为他们卸去沉重的“枷锁”。
出于好心帮忙,三名村干部签下贷款合同 2005年初春,沂水县沂水镇姚家官庄村的孔祥德,通过竞选成为全镇最年轻的村支部书记。在村里担任村干部多年的李祥吉、李庆广,在村里威信很高、人缘很好,也于当年再次当选为村委会成员。 2005年2月28日,沂水镇领导窦某等人领着镇农村信用社(没有法人资格)的刘某、李某等人,一起来找孔祥德等三人,说:“最近上级部门要来检查信贷资产质量,你们村里原先在信用社有2笔借款共计101万元,利息28万余元,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请你们帮忙办个借贷手续,一是借新还旧,二是再贷款把旧贷的利息还上。” 孔祥德等三人认为这事不合理,就婉言相拒。但架不住对方反复劝说,三人商量后就互为贷款人、保证人,分别签订了向信用社借款10万元、10万元、9万元的合同。这三笔贷款直接用于偿还了村委会旧贷的利息,剩余的几千元也用于村委会的公务支出。 官司突如其来,两人被法院拘留 2009年10月的一天,孔祥德等人突然收到了沂水县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沂水县农村信用社将他们三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偿还29万元的贷款本息。三人此时傻了眼:信用社的人不是说了不用他们还本付息的吗,为什么现在出尔反尔? 到了开庭的那一天,三人早早来到了法院,办案法官简单询问了借贷合同上的签名是否他们所签,就让他们在笔录上签了名。三人回家后,忐忑不安地等着再次开庭时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明白,然而他们等来的却是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他们三人对这29万元贷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他们都觉得自己没用这些贷款,怎么着也不该还钱,就将判决书搁置一旁,没有提出上诉。 不久,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多次催缴未果后,将孔祥德、李庆广分别拘留一个月。李祥吉因刚巧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而幸免被拘。孔祥德等人被拘留后,村里的各种传言和猜测让他们的家庭陷入了舆论漩涡。有人揣测三个人贪污了村里的公款,有人议论他们在外面养了小老婆,李庆广的妻子甚至收拾东西回了娘家,要求与他离婚! 求助检察机关,法院再审还公道 孔祥德、李庆广被拘留后,李祥吉也慌了神,但他心中始终怀有一个信念:钱我没用,就不该由我来还。正在他一筹莫展、准备上访的时候,沂水县检察院的一次普法宣传给他带来了希望。他赶紧带着孔祥德和李庆广的家人来到该院,向检察官倾诉心中的冤屈。 经多方查找证人、调阅信用社借款的相关手续等,该院检察官认为李祥吉反映的情况属实,而法院开庭时没有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权利,属程序不合法。另外,该案的一些重要事实法院没有查实,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地方。该院反复审查后认为:李祥吉等三人虽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并未实际领取并使用该借款,该借款实际用于支付其村委会旧贷的利息及村里的公务支出,且信用社对此是明知的,李祥吉等三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有误。据此,该院以原审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判决为由,依法向临沂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2010年12月,临沂市检察院以上述理由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该案经临沂市中级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再审。日前,沂水县法院再审采纳了临沂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驳回信用社要求孔祥德等三人还款的诉讼请求,判决由姚家官庄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村民委员会没有贷款资格,以村民个人名义贷款由村委会使用,这在信贷行业并不鲜见。顶名贷款者虽然没有实际使用贷款,但当实际用款人还不上贷款时,自己极可能惹上官司,因此,人们不要轻易帮人贷款,避免事后追悔莫及。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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