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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年“闪婚”太草率 法官耐心调解退婚财
发布时间:2012-08-08 08:52:09
本网讯(通讯员 时新焕 )
2012年8月7日是农历立秋,这一天,河南省南阳中级法院审判庭内,一对青年男女在女法官的劝说下,正在一份协议书上签字。
2010年8月,张某和苏某是同乡,二人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张家给苏家彩礼13000元。同年农历9月,双方举行了婚礼,并宴请了亲朋,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为琐事争吵,苏某即回娘家居住,并将张某价值6500元的摩托车骑走。张某多次去接,苏某执意不回,并要求解除婚约,张某索要彩礼未果诉诸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付另一方财物的民俗约定。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另一方。现双方婚约解除后,张某要求返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苏某已用彩礼购买陪嫁,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了8个月,故酌定支持返还7000元。苏某并应返还张某价值6500元的摩托车。故判决:一:被告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婚约财产7000元;二、被告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WH125T型本田两轮摩托车一辆;三、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苏某棉被等陪嫁品,以陪嫁清单为准。 苏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经过案件承办法官耐心地给双方做工作,出现了上面的一幕,一场婚约财产纠纷至此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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