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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半年盗窃30起领刑
发布时间:2012-08-03 09:32: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未未)   固始县4名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撬锁入室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半年内共盗窃30起,案值共计85227.80元,闹得人心惶惶。2012年8月2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8月14日,李某、王某、张某、牛某四被告人采取两两组合的方式,窜至固始县城关镇、南大桥乡、沙河铺乡、柳树乡、城郊乡、汪棚乡、黎集镇的居民家中,盗窃物资总价值85227.80元及手提包、手机、电脑、玉镯等物品。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27起,案值71594.40元及手提包1个、手机3部、电脑1部等物品;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21起,案值66647.40元及手提包1个、手机2部、电脑1部、玉镯1个等物品;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9起,案值20664.80元及手机1部、玉镯1个等物品;被告人牛某参与作案1起,案值4549元。

    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举报他人盗窃的事实,并协助固始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牛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鉴于其身体有残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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