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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醉酒撒泼砸门又伤人
发布时间:2012-07-26 12:11: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随和 张怀忠)   醉酒后的23岁男青年徐某走出宾馆时,没有留意宾馆玻璃门上所的“拉”字,而是用力往外推玻璃门。看到纹丝不动的玻璃门,徐某恼羞成怒,先用脚将玻璃门跺毁,后又将前来阻止其离开的两名宾馆保安打伤。7月25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管制1年。

    3月14日14时许,许昌县苏桥镇某村的徐某与朋友饮酒时醉酒了,被朋友安排到许昌县某宾馆临时休息。21时许,睡醒后的徐某要回家,他边打手机边往宾馆门外走。宾馆的大门是玻璃门,玻璃门的拉手附近贴了一张用黄色不干胶纸写的一个大大的“拉”字。徐某走到门口,没有留意玻璃门上面所写的字,而是用手使劲把玻璃门往外推。推了两下,玻璃门没有打开,气急败坏的徐某抬脚就往玻璃门上跺,两脚就把门上的玻璃门跺烂了。

    当晚在宾馆值班的保安马某看到徐某在跺门,跑上前阻止时已经来不及了。看到已经粉碎的玻璃门和骂骂咧咧准备离开的徐某,马某拦住了他,让其赔偿损失。徐某大骂马某,并抡起拳头朝马某脸上身上乱捶,将马某打倒在地后,马某抱住徐某的腿阻止其离开。

    宾馆的服务员看到徐某殴打马某,急忙打电话联系宾馆当晚值班的另一名保安刘某和其他工作人员,并报了警。刘某上前劝拉两人时,徐某又挣脱马某,抓住刘某的上衣领口,扇刘某了两耳光。随后,宾馆的其他工作人员赶到,众人合力将徐某制服。警方赶到后经徐某抓获。

    经鉴定,马某、刘某两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玻璃门损失价值为640元。

    后经调解,徐某的亲属分别与宾馆及被害人马某、刘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宾馆负责人、马某、刘某均表示不再追究徐某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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