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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的几点思考
作者:吕晓云 王淑娟   发布时间:2012-12-31 10:13:13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尤其是乡村留守少年,越来越多地成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这些未成年人大多对该罪主观上没有认识,甚至触犯刑律而不自知,笔者针对这一现象,结合息县法院2012年上半年审结案件,对未成年犯寻衅滋事罪剖析原因、提出建议,对该罪的预防和处理提出几点拙见。

    一、 未成年犯寻衅滋事罪的突出特点

    1.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2012年上半年,息县人民法院共审结4起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共13名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辍学,都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大部分初中肄业,对法律有关犯罪的规定没有基本的认识,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人生观、价值观受外界影响大。

    2.犯罪具有“激情性”和偶然性

    笔者通过研究案情发现,这些涉案未成年的行为举止并非都像遇事起哄、无事生非的社会不安分子,熟悉他们的群众也反映,这些孩子平时听话、热心,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和激情性。例如在赵某、辛某故意伤害孙某一案中,事情的起因仅因为一句调侃,进而发展为言语激烈、拳脚相加,使其行为最终触犯了刑律。可以看出,这些涉案未成年人大多是因为偶然情境才促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和常习犯或常业犯明显不同。

    3.共同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通过走访得知,这些涉案的未成年人平时大多无所事事,喜欢骑着摩托车在乡镇的街道上闲逛,为了壮胆喜欢结伙一起作案,有的仅为讲哥们儿义气或逞一时之勇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上述赵某、辛某故意伤害孙某一案中,辛某不分皂白就动手打人,仅是抱着“帮哥们儿出气”的目的,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

    二、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原因分析

    在全国范围内,这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经不是典型案件,并且其发生率也有逐渐上升的趋势,结合全国各地的案例和我院办理的这几起案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正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所致

“青春期”正是人一生发生变化最大、最烦恼不安的时期,青春期的青少年心理和生理都不成熟,易冲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思想尚未定型,、辨别是非的能力差,但是他们的好胜心及模仿性又极强,这就使得他们往往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误入歧途。

    2.社会舆论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形成了错误的行为导向

具体言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内容:(1)影视剧多存在暴力情节,并多以所谓的“义气”为正面讴歌的主题。这就使得尚无完全辨别能力的青少年产生模仿的心理,当现实生活中出现类似的情况时,他们很容易“寄情于景”,从而诱发犯罪。(2)网络资信泛滥,缺乏监管。网络的发展与普及一方面给人们的获取知识带来便利同时,也产生了一个很严峻的问题:资信信息审核不严,导致各种资信泛滥,不良信息严重侵蚀着未成年人的思想。(3)网络游戏多血腥、暴力。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世界在极大的满足青少年感官刺激的同时,也极大地影响着他们单纯的心理和行为。一旦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游戏中的情形,游戏中的“我”与现实中的“我”发生重合,极易引发犯罪。

    3.家庭或监管人监管不力

    在家庭教育上,父母缺乏对孩子的正面教育、道德教育、正确行为教育和理想教育,过分溺爱使很多孩子缺乏责任心和上进心。在学校教育上,过分强调应试教育,疏忽了对孩子人格的塑造,“唯分数论”给成绩不理想,升学无望的学生造成极大压力,也使用他们被主流群体所排挤,最终大多由学校流失到了社会上。

    4.道德与法制观念普遍淡薄

    这些案例中的被告人大多辍学在家,由于学校和家庭教育的缺失,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没有认识,甚至有的被告人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何不妥。此外,在社会不良思想的侵蚀下,他们的抵御能力差,行事易冲动,且不计后果。例如在王某、关某故意伤害陈某一案中,关某就是存在要给对方厉害看看的心理而出手打人。

    三、对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的预防与处理建议

    1.构建审判、预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要考虑到青春期孩子敏感性的特点,每次会见时候都会从言行上注意尊重他们;尽量安排心思细腻,善于和未成年人沟通的女法官组成合议庭;慎用强制措施,防止交叉感染;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尽最大努力做好庭前调解工作以获得被害人谅解,促使被告人得到相对轻缓的刑罚;做好判后答疑、回访工作,跟踪关注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和成长,预防其再次犯错。

    2.健全帮教和管理机构,正确对待违法的未成年人

完善社区矫正的主体和范围,联合法院、公安以及社区力量,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机构,对口管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指导方针,指导未成年人从行为上、心理上摆脱犯罪带来的不良影响,注重解决将要就业的涉罪未成人遇到的问题,为涉罪未成年人的悔过自新创造一个有原则、也宽容、不歧视、给出路的社会环境。

    3.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要科学、全面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也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中所涉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在家庭教育存在缺失,建议对家长进行普法教育,引导家长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学校教育上,一方面要大力宣传重视加强法制教育,将基本法律知识列入其必修课程之内;另一方面要设立心理咨询室,及时疏导未成年人的心理,从心理上减少其犯罪的因素。

    4.充分发挥法院社会管理职能,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多方联动,加强与辖区内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构建一个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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