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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十五年煤矿注销 尘肺矿工终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07-09 10:29:05


     光明网讯   老董自1982年起在煤矿工作,于1997年离职,2010年4月老董因身体严重不适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尘肺二期,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老董尘肺二期职业病为工伤,北京市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老董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四级。

    由于患上了尘肺,身体虚弱,需要长期的药物治疗,一家人生活困难,因此,获得及时的赔偿对于老董的后续治疗意义重大。然而老董离职后煤矿已经几经转包,多次易主, 2010年6月该煤矿予以注销,老董维权之路充满艰辛。后无助的老董对投资兴办煤矿的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469.8元。

    2012年2月,经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老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469.8元。

    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裁决,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公司诉称:1981年12月至1996年3月期间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由另一家公司实际经营煤矿,老董在煤矿工作期间是1982年至1997年,在此期间患职业病的责任应当由另一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过法院审理查明,1981年12月31日,老董所诉的公司虽与另一家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但1996年3月21日,二者就已经解除了该联营协议。两家公司解除联营协议的行为系两家联营单位的内部约定,对老董无约束力,煤矿公司是煤矿的主办单位,在煤矿注销后应当承担对矿工的赔偿责任,且老董工作期间,该煤矿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因此,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判决煤矿公司赔偿老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469.8元。

    至此,尘肺矿工在离职15年,煤矿注销的情况下,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终于获得合理的赔偿。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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