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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野猪须办证 莫把野猪当家猪
发布时间:2012-06-29 16:37:25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曾高峰)   在未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情况下,合伙养殖野猪,不满一个星期,合伙人提出退伙,养殖人要求合伙人赔偿经济损失。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与“野猪”有关的退伙纠纷。

    李某早年一直从事野猪养殖,近段时间,想扩大养殖规模,但苦于缺乏启动资金。经朋友介绍,李某与吴某相识,双方都十分看好养殖野猪的市场前景,双方一拍即合,达成合作养野猪的意向,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李某于2012年4月20日购进母野猪20头,半年内野猪所需饲料由吴某负责提供,李某负责饲养,半年后仔猪出售,在付清吴某的饲料费用后,剩余利润双方对半分成,养殖技术事宜由李某负责,半年后母野猪归李某所有,并确保母猪择优留养。协议签订之日,李某便购进20头野母猪饲养。但随后第三天,吴某便提出终止与李某的合作。李某以吴某不履行协议,退出合伙,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吴某合伙养殖的野猪,属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取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以营利为目的的养殖,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现双方既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也未办理工商登记,其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双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吴某就损失分担达成了调解协议。

    经过这次“野猪风波”,李某、吴某均表示会汲取教训,在以后的投资过程中,会事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商。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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