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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拒不提供 法院判决担责
发布时间:2012-06-11 17:19:37
光明网讯 (通讯员 于海燕)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从快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并当庭判决被告向某支付原告周某合伙投资及合伙利润4万元。
2011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向某签订一份合伙经营水果协议,约定各出资5万元,原告周某负责全面工作,被告向某负责财务兼任现金保管并负责管理合伙账目。2012年,原告周某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进行结算,被告同意解除合伙关系,但两人就合伙结算协商未果。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结算,原告周某向法院提供自己记载的记账单10张。 审理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向被告向某下达限期调取合伙账目或出纳现金流水账的书面通知,但向某拒不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供的10张记账单,虽系单方证据,且载明的部分收入及开支没有相关票据辅证,但由于合伙的结算依据(账目)现由被告掌管,经法院充分释明后,被告拒不提供账目,导致合伙体无法进行最终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记账单10张全部予以确认,并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伙投资及利润共计4万元。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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