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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携带两支枪回酒店途中被查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5 14:49: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史少华)   2012年7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3月3日晚,被告人李椰和吴兴、“炜仔”等人在丰城市尚庄绿茵大酒店302房吸毒。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椰驾驶租来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和吴兴、“炜仔”一起送吴兴的朋友回家,后在返回绿茵大酒店途中,被公安民警拦车检查,“炜仔”趁机逃跑。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椰身上查获随身携带的1支仿“六四”式手枪及子弹5发、1把跳刀、1把匕首,同时从车上查获1支自制转轮猎枪及子弹3发、8把砍刀。经鉴定,查获的两支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8枚子弹中3枚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制式12号猎枪弹,5枚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制式“六四”式手枪弹。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椰在2010年4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属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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