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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家中藏枪被举报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4 10:20: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9月8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被告人班某住处检查,搜到一支长火药枪,并依法扣押该枪支。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证,被告人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班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班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班某能当庭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对被告人班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我国是实行枪支严格管制的国家,购买枪支、弹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不论是别人给予的,还是捡到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希望广大公民以张某某的案例为戒,自觉学法、守法,做法治建设的自觉维护者。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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