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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预热第一案”开庭审理
北京刑事案件实体审理前先过非法证据排除关
发布时间:2012-09-14 12:24:42


由于两名证人是缉毒一线的工作人员,法庭为两位证人设置了遮挡屏。
     本网讯(杨清惠)   “郭宗奎,请你向法庭陈述你在接受讯问时遭受非法取证的具体情况。”2012年9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宗奎等四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案件。案件审理法庭调查过程中,根据被告人提供的非法取证的线索与材料,法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案也被业内称为“新刑诉法预热第一案”。

  当天,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多名法官,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30多个省市的检察官等130多人对庭审过程进行了观摩。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11年8月,被告人刘增起以贩卖为目的,在四川省成都市向被告人郭宗奎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50克,后被告人袁野以贩卖为目的,从刘增起处购买了其中的200克。被告人杨彦利在此过程中驾车为刘增起运送毒品,运送过程中在北京市房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开庭前,被告人郭宗奎的律师向检察官及法官反映郭宗奎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非法取得的,属于非法证据,为了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中院在开庭前一周的9月4日,专门召开了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庭前会议首先进行证据开示,控辩双方的所有证据向对方和法官出示,双方都没有异议的证据,在正式开庭时简要出示,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开庭时重点审查。庭前会议上,被告人郭宗奎的辩护人称在律师会见时,郭宗奎明确表示8月21日的首次供述是受到侦查讯问人员的胁迫才作出的,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针对辩护人的申请,法官在庭前会议上建议公诉机关对8月21日郭宗奎的供述进行合法性调查。

    根据申请,9月13日庭审当日法庭调查过程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官并没有直接进入案件事实调查,而是向被告人郭宗奎及辩护人讯问口供搜集过程。根据被告人郭宗奎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法官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首先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郭宗奎在法庭上称公安人员8月21日讯问时,以自己的家人作威胁,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当时非常害怕,自己供述的事实不真实。公诉机关申请抓捕郭宗奎的侦查人员王警官、李警官到庭,说明当时讯问情况。由于两名证人是缉毒一线的工作人员,法庭为两位证人设置了遮挡屏。两位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后,回答了法官、公诉人以及辩护人的发问。两位警官表示在讯问郭宗奎的过程中,他比较紧张,讯问时告知郭宗奎此贩毒案件已经侦查很长时间,掌握了充分证据,希望他如实交代,但此过程没有使用威胁语言。

  休庭合议后,合议庭认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郭宗奎2011年8月21日的供述是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议庭决定:在后续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不得宣读2011年8月21日郭宗奎所作的供述,其他供述可以继续宣读。

  庭前会议过程中,被告人袁野的辩护人称袁野在被抓获时因吸毒导致头脑不清才作出有罪供述。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正式提出此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要求北京市天堂河戒毒中心专门从事戒毒研究工作的郑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郑某在法庭上通过学术研究和临床实验介绍了吸食毒品后正常人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表征。郑某在回答公诉人发问时称“从我的从业经历和接触到的吸食冰毒的患者来看,吸食冰毒后,吸毒人会处在一个兴奋状态下。因为冰毒是直接作用在中枢神经,但是这对吸食者的思维、记忆、表达不会有影响和障碍。”

  案件从上午9点钟开始,共开庭审理6个小时,中午休庭1个小时。法庭当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郭宗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增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杨彦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由于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于五日内送达各诉讼参与人。

  据记者了解,依照传统审判模式,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庭便进入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自己有罪供述是假的,检方没有相应证据准备,庭审一般就要休庭,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延长了诉讼周期,也不利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一中院在争议刑事案件中,采用庭前会议的方式虽然增加了法官工作量,但法官对双方证据可以心中有数,在正式开庭审理之时,有利于法官把握庭审重点和庭审节奏,提高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根据庭前会议的证据以及申请,在法庭上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以此保证案件质量,也保证被告人得到更加公正的审判。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庭前会议,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证人出庭以言辞方式作证的意义在于向法庭展示最为真实的案件信息,使法官审查认定的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客观真实。可是在目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普遍较低。据记者了解为规范证人出庭,一中院在2007年就制定了《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需要出庭作证的人员范围,以及原则上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进行了具体界定,规范证人出庭程序,大大提高了证人出庭率和证人当庭证言的采信率。

  该案的审判长、一中院刑一庭庭长郑卫阳介绍说:“新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强化证人出庭义务是新刑诉法的重要进步。我们检法两家将本次庭审作为观摩庭,是在遵循现行法律制度下,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审判工作的有益探索。新刑诉法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和人权保障制度的建设,也必将提升法院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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