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韦艳艳)
为贪几天的房租,而损失近3万元的修复费。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调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6月10日,经某房产中介公司中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天峨县塘英开发区的一幢三层楼房。合同约定,李某交付房屋的日期是2012年4月10日。到房屋交付的日期时,因一楼的门面承租方还没有找到新的承租门面,就和李某高价继租几天,交房日期就这被推迟了。但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这几天中,当地下了特大暴雨,李某的房屋附近发生了地陷,而其房屋也遭到了损坏,部分墙体出现裂缝。原告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李某修复房屋后再交付使用,但李某认为房子的交付日期已过,房子已经是王某的了,他没有修复的责任。两人为此发生了纠纷,王某遂诉讼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房屋的修复费3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之后,即:“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王某和李某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给付王某房屋修复费2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