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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应成为小额速裁试点的本意
作者:刘秀志   发布时间:2012-06-28 16:32:26


    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法院都结合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高效率、高的调撤率成为主旋律。但笔者有个疑问,当“速裁”不能成为速裁试点的本意,速裁程序下司法的公正性如何检验呢?

  所谓试点无非就是在实践中检验其效果的一个过程。小额速裁试点应该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结合试点法院实际,在案件准入条件(速裁程序启动条件)、庭审程序、速裁效果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小额速裁立法奠定基础。但从目前各试点法院反馈的情况来看,并非如此,有借试点之东风大搞政绩工程、急功近利、应对案多人少的权宜之计。

  据报道,某基层法院小额速裁庭挂牌成立半年来,共收案549件,结案549件,其中调撤548件,判决1件。看到这个数字,我很佩服该院法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但是这种进入小额速裁程序后只有1件速裁的案件能起到试点的效果吗?上述法院进入速裁程序的案件基本上是通过调解、说服原告撤诉的方式予以结案。这中调解结案的办案方式,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应该遵守和贯彻始终的,甚至可以通过诉前调解予以解决,可见调解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速裁程序更加注重调解没有错,但把如此高的调撤率归功于小额速裁程序是不科学的,调撤率在实质上不能检验和代表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因为同样的小额案件在速裁程序中能调解,在诉前也能被化解。

  那么,小额速裁试点的效果应该体现在什么方面呢?我认为速裁程序的启动条件、庭审程序、司法效果应成为小额速裁的检验对象,通过试点来加以完善。各试点法院在速裁程序的启动条件、庭审程序方面有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建议,但由于在大调解的环境下,太过注重调解,进入速裁程序的案件又通过调解结案了,根本没有起到检验速裁程序司法公正性的效果。司法效果,包括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而言,就是在诉讼程序简化的情况下,司法效率能提高多少,司法公正能否保证的问题。

  司法效率的提高?这个是可以肯定的,在诉讼程序简化的情况下,司法效率必然有所提高。从各试点基层法院的数据来看,司法效率在速裁程序中均有大幅提高,表现在程序简化、审限缩短,指导意见要求在一个月内结案,试点中很多案件进入速裁程序后不到10天,甚至当天立案当天结案,及时定纷止争,解决了矛盾纠纷。

  司法公正性有保证?小额速裁试点中最需要检验的应该是能否在简化的诉讼程序中保证司法公正的问题。公正,不同的诉讼参与主体有不同的感受,法官看来十分公正的审判,是否就是公正的呢?公正,更多的应该来自于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的感受和评价,而不是行使诉讼权力的法官的感受。这就是说速裁程序司法公正性的检验,诉讼权利当事人更有发言权。

  在“速裁”样本缺失,调解成为速裁程序本意的速裁试点环境下,如果面临大量的无调解可能、必须进行判决的速裁案件,速裁程序能否保证速裁结果的公正性呢?检验效果值得期待。

    (作者单位: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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