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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法院出台规定规范小额速裁审判流程
发布时间:2012-05-09 11:56: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艳艳)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出台《小额速裁审判流程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小额速裁案件审理理,实现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效。

    一是明确速裁案件范围。法律关系单一、争议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双方当事人选择速裁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作为速裁案件办理。但被告下落不明、被告在外地,或者需要司法评估、鉴定等情形的案件,则不纳入小额速裁范围。

    二是受案九日内迅速分案。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于七日内立案。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小额速裁程序的,应在三日内立案。立案次日,包括电子卷宗在内的案卷材料即移送速裁庭,速裁庭也即在二十四小时内分配承办人员。

    三是速裁案件一个月内审结。在收到卷宗材料后,承办法官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被告应诉,并征求被告是否选择小额速裁程序。审判员独任审理速裁案件,并根据案情指定答辩期、举证期,期限不得超过七日。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

    四是一审终审制可提请异议申请。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速裁庭提出异议申请。速裁庭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次日将异议申请和卷宗材料移交立案庭审查。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在三日内裁定驳回异议。

    五是小额速裁案件可转普通程序。被告不同意选择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或者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应转为非速裁程序审理。对于审查异议成立的已决速裁案件,应裁定撤销原判,移交审监庭,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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