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毒驾”入刑的实现途径
作者:张中梅 发布时间:2012-06-27 10:34:01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肇事不担刑责,一旦肇事就是恶性事故。惩治力度与违法成本很不相称,难以遏制“毒驾”行为。“毒驾”入刑能够加大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力度,意义或比“醉驾”入刑的意义更深远。(6月26日《检察日报》)
受全球毒情影响,我国已登记吸毒人员超过143.7万人,以每年近10万人的速度递增。众多吸毒人员中,拥有驾照者不在少数。据公安部的数字显示,今年3月以来截至5月底,中国各地共发现客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692人,注销驾驶资格127人;发现货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744人,注销驾驶资格108人。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人吸毒后往往出现幻象,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埋下隐患。近期,因“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屡见报端。今年发生的江苏“4·22”特大交通事故即是一个惨痛的例子,出事大客车驾驶员王振伟此前曾吸食冰毒,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导致14人丧生。 但在实践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及强制戒毒;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一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提出,应将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法律界和不少部门人士表示,近年来“毒驾”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性显现,的确有必要考虑“毒驾”入刑。实际上,国务院禁毒办禁吸禁种处处长王刚去年曾表示,“毒驾”危害比“醉驾”还大!正在争取禁止吸毒人员在戒毒期内驾车、申领驾照,争取两至三年内让“毒驾”入刑。公安部禁毒局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毒驾”入刑正在加紧调研,有望尽快出台;但“毒驾”入刑暂无时间表,有关部门会按照调研情况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毒驾”入刑有相应的法律基础和他山之石的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制定法律惩治吸毒驾车行为。法国规定,吸食大麻等毒品后驾车者一经查获,即将被判处两年监禁并处以4500欧元的罚款。美国对酗酒、吸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香港也对吸毒后驾驶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任何人驾驶时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即海洛因、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大麻、可卡因及摇头丸),不论驾驶能力有否因而受损,都属违法行为;违例者最高可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3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吊销驾驶执照不少于两年,再次定罪则不少于5年。 “毒驾”入刑也具有刑法理论基础和民意基础。“毒驾”入刑与醉驾入刑、飙车入刑一样,其理论来源于“风险刑法”。所谓“风险刑法”,就是认为现代社会,由高速交通、科技、医疗、食品卫生、恐怖主义等产生的风险无处不在,传统刑法已疲于应付,等到风险已经显现、出现危害结果时才启动刑法已不能实现对社会的保护了,因而有必要实行权益保护的早期化和抽象化。“醉驾入刑”就是刑法不要等到交通肇事后果发生后才制裁行为人,而是在醉驾有现实危险性时就制裁行为人。因此,比醉驾、飙车危险性更大的“毒驾”更应入刑。在民意上,支持“毒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 专业人士称,“毒驾”入刑比醉驾入刑难,主要表现在“毒驾”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方法上。若不加区分地将一切吸食毒品后的驾驶行为都规定为犯罪来惩罚,可能打击面过广。相关技术部门应加快对吸食毒品后导致精神或神志不同丧失程度认定标准的调研和制定,根据吸食毒品的不同程度对“毒驾”行为制定简便易行的鉴别方法。 人民群众中潜藏着无尽智慧。相关立法、政法部门和毒品研究机构应强力合作,开门立法,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攻克“毒驾”入刑的实现途径这一难点。只有这样,“毒驾”入刑的暴风雨才能来得更猛烈些! 作者单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