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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出台意见严控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制毒渠道
发布时间:2012-06-26 16:43:55
光明网讯(许国良)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介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并公布6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呈现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07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9244件,比2007年的38500件增长了近80%。今年1至5月,全国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3720件,同比增长了1.38%。二是合成毒品所占比例迅速上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例逐年下降,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的比例迅速上升,在部分地区已超过海洛因成为最主要的涉案毒品。同时,一些新类型合成毒品如氯胺酮、“摇头丸”、“麻古”等也不断出现。三是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高发。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麻古”等合成毒品成为制造毒品犯罪的主要动向,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与此相关,制造毒品犯罪的上游犯罪,即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也较为突出。四是累犯、再犯的比例较高,孕妇、残疾人、艾滋病人等特殊群体参与毒品犯罪的问题较为突出。 针对当前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起到了有效指导作用。今年,针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流入制毒渠道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于6月18日联合制定了《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打击力度。 据介绍,由于麻黄碱类物质及其单方制剂在我国被严格管控,不法人员难以直接获得,而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也能够提炼出麻黄碱类物质,毒品犯罪分子转而寻求将其作为制毒原料。为防止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强化监管措施,加强源头管控。同时,对于导致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犯罪行为,只有运用刑罚手段加以惩治,方能取得预防与严惩相统一的效果。《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惩治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对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从源头上打击毒品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意见》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走私、非法买卖、加工提炼等行为的,分别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意见》限定了共同犯罪的认定范围。对于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毒品犯罪活动,而提供相应帮助的,才能够认定为共同犯罪。 《意见》明确了制毒物品数量认定办法和定罪数量标准。为保证量刑的科学性,要求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的麻黄碱类物质进行含量折算,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明确限定了定罪数量标准。因此,药品企业合法生产、经营、进出口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个人出于药用目的,购买或者携带少量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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