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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前夕菏泽宣判一起贩毒案
发布时间:2012-06-25 11:40: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西磊)   不光自己吸毒,还向他人贩卖毒品,既害他人也害别人,危害了社会。第25个“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17日,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春节后,在菏泽市广州路与淮河路路口,被告人杨某将吸食后的袋中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012年2月10日17时左右,杨某购买了300元的冰毒,吸食部分后,持剩余的冰毒至菏泽市广州路与淮河路路口,欲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冰毒被扣押,重量为0.2克。被扣押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姜某以8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克,与朋友共同吸食0.3克。2012年2月10日下午,在菏泽开发区宝岛商务宾馆门口,姜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冰毒0.3克。韩某所购冰毒和姜某所携带化妆品盒内的冰毒共计0.7克后被扣押。经物证检测,被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和姜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两次,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作也上述判决。

    近年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2007年以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共审理一审毒品案件7件65人,审结6件11人,根据其贩毒数量和其他犯罪情节,全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3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7人。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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