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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传销组织八名老总自首
发布时间:2012-06-20 11:06: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卫兵 周志伟)
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鼓吹能够快速致富,大肆发展下线。2012年5月24日,江西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邓某某等八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分别被判处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适用缓刑,另处十万至四十万间金额不等的罚金,对涉案的违法所得、违法传销资金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7年9月,被告人邓某、邓某某在广西省南宁市加入一所谓以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既无营业执照,亦无营业场所和商品,而是要求每位加入者以人民币3800元至69800元不等数额的“入门费”购买相应份额后获取加入资格,份额等级为1-21份,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直接或间接下线,并以发展的下线份额数量的多少作为晋升及提成奖励的依据。该传销组织编写了《奖金分配制度》、《资本运作传销奖金分配方法图解》等相关资料进行宣讲,大肆鼓吹加入其组织可以快速致富,同时制订了《复制规范》、《经理职责》、《职务职责与处罚制度》、《自律规范补充事项》、《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等规章进行内部管理,设立老总、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申购、能力、素质、电话卡、经管、晨会、经理会等内部相应职务,采取“五级三晋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管理模式进行运作,伞下体系购买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即可成为高级业务员,即老总级别,并按相应层级和伞下人员购买份额按照其奖金分配制度计算提成、奖励、和销售补助等。当升入老总级别后便可购置高档车辆和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在伞下人员面前进行宣传、炫耀,以此激励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其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邓某、邓某某等人在广西南宁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加入,其体系成员不断膨胀,至案发前,该传销组织发展的成员人数已超过700人,邓某、邓某某等八人均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而晋升为老总级别。 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邓某、邓某某等八人主动陆续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根据对上述被告人的表现调查表明,其所居住社区分别反映上述被告人此前表现尚好,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如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相关社区矫正部门愿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 同时本案中大量下线人员均已获刑,另有部分下线人员正在陆续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邓某某等八人共同组织、领导以所谓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加入者以缴纳入门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购买的份额和达到的层级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考虑到上述被告人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扣押或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传销活动的资金,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此,根据本案各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其具有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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